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269,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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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定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定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1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另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109年7月28日下午1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某汽車旅館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1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嗣於112年3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其內,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90800038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而吸食器與沾黏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已無從析離,屬毒品之一部分,揆諸上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一情,業經被告於警詢陳述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宗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玻璃球吸食器1組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90800038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玻璃球吸食器 送驗數量:乙組 驗餘數量:乙組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2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未鑑驗 3 吸食器1組 未鑑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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