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314,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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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少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4216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2年度執聲字第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之玻璃球壹個、注射針筒貳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少興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晚間11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為1.75公克,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及驗餘淨重,詳如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玻璃球1個、注射針筒2支。

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21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4月7日確定,於112年4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2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072號鑑驗書在卷可憑;

另扣案之玻璃球1個、注射針筒2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述明確,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部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扣案之玻璃球1個、注射針筒2支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216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再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98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2年4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透明結晶3包(含包裝袋3只,總毛重為1.75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抽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2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072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臺中地檢署109年度核交字第4220號偵查卷〈下稱核交卷〉第15頁),且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承不諱,足認上揭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包裝袋3只,送驗總毛重1.75公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

而裝放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3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屬第二級毒品之一部分,當應連同該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應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之玻璃球1個、注射針筒2支,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案物照片2張附卷可考(見臺中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216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47頁至第55頁),而被告於警詢中供稱:玻璃球1個、注射針筒2支均為其所有,玻璃球、注射針筒均係供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等語(見偵卷第35頁),是扣案之玻璃球1個、注射針筒2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透明晶體(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包裝袋3只)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2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91200072號鑑驗書,送驗晶體3包,總毛重1.75公克,指定鑑驗1包結果: 送驗數量:0.223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218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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