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351,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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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7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驗餘淨重2.259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明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聲請書漏載第二級,應予補充),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7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約3公克(驗前淨重分別為1.8789、0.3152、0.0893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應予更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2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4月1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7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完整矯正簡表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二)扣案之晶體3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分別檢驗出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1062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198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足認上開物品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3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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