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381,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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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359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及殘渣袋1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志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64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359公克)、含有海洛因之香菸1支、殘渣袋1個經送檢驗,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引刑法第40條後段、刑法第38條第1項,應予更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王志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裁定執行強制戒治,嗣因所受強制戒治已滿6個月,經各階段評估結果,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6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堪認屬實。

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香菸1支、殘渣袋經送驗結果,確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本院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508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毒偵2647卷第51-57頁、123-125頁),足認上開物品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應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而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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