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390,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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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傳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6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傳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7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5月6日確定,並於112年5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詳見110年度安保字第197號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76號卷第33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7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5月6日確定,並於112年5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參,且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3包,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號)在卷可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裝放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3只,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2.3548公克,含包裝袋3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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