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12,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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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嬿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度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只,總毛重貳點貳玖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嬿倫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58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2.2911公克,含包裝袋3只,詳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58號卷第117頁,112年度安保字第30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5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次查,被告遭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2.2911公克),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2日報告編號D0000000號、原樣編號D109偵-1397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見毒偵7070號卷第85頁)。

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直接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毒品殘渣,二者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故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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