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29,2023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妤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驗餘總淨重零點玖陸參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姚妤潔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簽結在案(為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7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8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4號為不起訴處分所執行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本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2405公克、0.7233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10號),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100553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宣告上開扣案之安非他命2包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姚妤潔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3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第57號、第58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號、第3號、第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本案被告所涉於112年1月21日凌晨1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為該次觀察、勒戒程序效力所涵蓋,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4月28日予以簽結等情,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87至193頁、第199至200頁)。

㈡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見核交卷第17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1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總淨重為0.9638公克),有該院112年2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553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核交卷第7頁)。

上揭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等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