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32,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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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5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度聲沒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罐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金田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597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殘渣罐1個(詳111年度毒偵字第3597號卷第89頁之111年度保管字第5065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59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次查,被告遭扣案之殘渣罐1個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456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毒偵3597號卷第95頁),足認其所殘留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無訛,且因其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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