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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裕山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裕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9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647公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596號),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4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9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該案扣得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647公克),係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336號鑑驗書、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596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為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另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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