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43,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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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俊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毒偵緝字第82、83號;

112毒偵字第90、436號不起訴處分。

本案扣押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8公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0166號扣押物品清單)、5包(驗餘總淨重0.647公克,純質總淨重0.5571公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1530號扣押物品清單),屬違禁物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另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以以112毒偵緝字第82、83號;

112毒偵字第90、43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本案被告遭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0166號扣押物品清單)、附表2所示之透明結晶5包(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1530號扣押物品清單),分別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436號卷第45頁)、鑑驗書(毒偵90號卷第123頁)在卷可證。

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其與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第二級毒品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透明結晶(含包裝袋) 1包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38公克,驗餘總淨重0.169公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0166號扣押物品清單) 2 透明結晶(含包裝袋) 5包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淨重0.647公克,純質總淨重0.5571公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1530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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