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55,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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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英玲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謝英玲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前案(111年度毒偵字第911號)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5月25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40號為不起訴處分。

惟本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後,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2581公克等情,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550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等各1份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全卷無訛。

㈡而扣案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581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3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550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1年度安保字第377號)在卷足查(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40號卷第113、145頁),堪認確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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