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64,2023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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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允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41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122號為不起訴處分,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790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參。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12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二)本案警方於111年9月14日所扣得之晶體1包,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係施用所剩餘(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9367號卷一第488頁),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之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2790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304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9367號卷二第10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

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直接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此部分聲請書漏列,由本院逕補充之)。

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備註 1 晶體壹包(含包裝袋壹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286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2790公克(淨重)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304號鑑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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