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68,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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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576號、112年度執字第6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2.9060公克、5.0425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2包,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62號判決書第32頁所述,係被告另案施用之毒品,與本案無關,無從諭知沒收,而被告施用部分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以本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278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海洛因2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9年度訴緝字第27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9月8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340號及110年度毒偵字第925、22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鑑結果,確含有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2.9060公克、5.0425公克,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23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243號鑑驗書得憑。

再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之海洛因2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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