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480,2023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國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國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1包、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

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意旨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應予更正),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

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88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5月1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案卷確認無訛。

而被告前於民國111年2月24日為警盤查,警方得其同意搜索其所駕駛自用小客車,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各含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7日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盛裝附表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吸食器殘留甲基安非他命無法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5841公克,含包裝袋1只) 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