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502,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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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童明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童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9號、第80號、第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請檢驗結果,確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及淨重,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0年5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106號、111年7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145號鑑驗書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30日報告編號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等件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淨重0.022公克) 110年度安保字第829號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0.2441公克) 111年度毒保字第350號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前含袋淨重0.2557公克) 111年度安保字第1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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