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禁沒,986,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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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佳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佳澤因毒品中毒休克死亡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24日辦理相驗,並判定為施用鴉片嗎啡類毒品所致,於該案中經警自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租屋處扣得毒品殘渣袋1只,經送驗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鴉片嗎啡類毒品致毒品中毒休克死亡,於112年9月24日17時許經發現陳屍於上開租屋處內,業經聲請人相驗屬實,有警員職務報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勘(相)驗筆錄、相驗照片、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殘渣袋1只,經鑑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7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093號鑑驗書等件附卷為憑,足認該殘渣袋因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微量殘留、無法析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依法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綜上,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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