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聲沒,137,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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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詩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手機殼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詩穎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0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手機殼1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案被告所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因為本院112年度沙智簡字第2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遂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0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仿冒「CHANEL」商標之手機殼1個,係侵害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品,有上開物品照片、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213號扣押物品清單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該112年度偵字第17033號卷宗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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