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聲沒,139,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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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珮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緩字第16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詹珮怡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4607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5月23日確定,112年5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詳111年度偵字第14607號卷第215頁,111年度保管字第195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詹珮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5月23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46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12年5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

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東禾數位行銷有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附卷可稽(見111年度偵字第14607號卷第43至49、57至79、85至97、115至121、189至191頁),爰均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佩佩豬商標緞帶 3件 2 仿冒三麗鷗商標緞帶 4件 3 仿冒哆啦A夢商標緞帶 1件 4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緞帶 1件 5 仿冒POLI商標緞帶 1件 6 仿冒角落生物商標緞帶 1件 7 仿冒哆啦A夢商標掛繩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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