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聲沒,145,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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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佳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96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蘇鐵科植株玖拾參株及蘇鐵種子玖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佳君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67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4月21日確定,並於112年4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案之蘇鐵科植株93株及蘇鐵種子9顆,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次按違反第14條第1項第1款或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之沒入處分,屬行政罰,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規定之沒收,屬刑事罰,二者性質不同,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問題。

另查獲之檢疫物,若已經主管機關依前開規定沒入者,因該檢疫物已非屬犯人所有,法院固不得諭知沒收,但若未經主管機關沒入者,法院仍非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67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4月21日確定,並於112年4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之蘇鐵科植株93株及蘇鐵種子9顆,為被告購買後自美國輸入我國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1至13、73、74頁),且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11年1月22日防檢竹植字第1111556151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0年11月3日北竹緝移字第1100103524號、第1100103526號函各1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2份、扣案物品照片20張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1至27、33至35、53至56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另前開扣案物品尚未經主管機關沒入乙情,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蘇鐵科植株及蘇鐵種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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