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聲沒,146,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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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朝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111年度偵續字第206號,112年度聲沒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附表編號1至3、5至6「備註欄」所示之仿冒品,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朝藝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2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確認附表編號1至3、5至6「備註欄」所示之仿冒品,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是上開物品(應指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著有明文。

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而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2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卷宗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444號卷宗等資料為證;而扣案附表編號1至3、5至6「備註欄」所示之仿冒品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乙節,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11年保管字第2519號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稽,堪認該等扣案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就該等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其餘扣案物(即附表所示未備註仿冒品之物),則無證據足資證明亦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聲請人就此部分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 註 1 Ray-Ban商標墨鏡(太陽眼鏡) 30件 其中22件為仿冒品 2 Ray-Ban商標光學眼鏡(平光眼鏡) 45件 其中2件為仿冒品 3 Ray-Ban商標紙盒 19件 其中14件為仿冒品 4 Ray-Ban商標眼鏡盒 44件 無仿冒品 5 Ray-Ban商標拭鏡布(眼鏡布) 33件 其中10件為仿冒品 6 Ray-Ban商標說明書 22件 其中14件為仿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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