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聲沒,147,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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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崇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7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崇謙涉嫌於民國110年6月至111年11月間經營「卡利娛樂城簽賭網站」(網址:http://www.588vip.net)擔任拉客、收取賭金之「代理」工作,從此網站獲利約新臺幣(下同)3,000元等情,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

此案因與被告同時期經營其他賭博網站而已判決確定之賭博行為係集合犯,而未能追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7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被告經營「卡利娛樂城簽賭網站」之犯罪所得3,000元,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且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崇謙涉嫌於110年10月間招攬賭客至「卡利娛樂城簽賭網站」賭博,犯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嫌,因為另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7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屬實。

而被告擔任「卡利娛樂城簽賭網站」代理約獲利3,000元,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此為被告本案圖利供給賭場及圖利聚眾賭博犯行之犯罪所得,被告所涉犯行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此乃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揆諸前揭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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