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聲沒,45,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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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岱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岱霖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218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月21日確定,112年1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仿冒「明色」(聲請意旨誤載為「眼色」,應予更正)商標眼霜3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321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已於112年1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訛。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認屬仿冒日商桃谷順天館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如附表所示商標之物品,此有委託授權書、仿冒商品判定證明書、蝦皮網站網頁擷圖資料、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品照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憑(見110年度偵字第32185號卷第27至41頁、第143至151頁,111年度緩字第391號卷第19頁、第25頁),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品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揆諸前開規定,應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聲請意旨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仿冒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眼霜 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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