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單聲沒,63,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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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仟捌佰柒拾壹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盈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90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0月23日確定,111年10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

又扣案新臺幣(下同)53,871元係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19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迄111年10月2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在卷可稽,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

另扣案現金53,871元,係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且有臺中地檢署110年度扣保字第68號扣押物品清單、實際成交表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各1份附卷可憑,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故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宗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CHANEL商標耳環 96件(含警方購證物1件) 2 仿冒CHANEL商標手鍊 21件 3 仿冒CHANEL商標手環 5件 4 仿冒CHANEL商標戒指 2件 5 仿冒CHANEL商標項鍊 19件 6 仿冒DIOR商標耳環 13件 7 仿冒DIOR商標手環 5件 8 仿冒DIOR商標項鍊 5件 9 仿冒BOTTEGA VENETA商標手環 1件 10 仿冒HERMES商標項鍊 1件 11 仿冒HERMES商標手環 10件 12 仿冒VERSACE商標耳環 3件 13 仿冒VERSACE商標手鍊 8件 14 仿冒GUCCI商標手環 5件 15 仿冒GUCCI商標耳環 6件 16 仿冒GUCCI商標項鍊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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