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國審訴,2,2024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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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興泉




法扶律師 陳佳俊律師
張巧旻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證據調查之聲請,除附表一、㈠編號2至3所示之證據,保留證據調查必要性之裁定,待審判期日依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證據調查後,再為此部分調查必要性之裁定外,其餘均有調查必要性,並准於審判中依如附表三、四所示方式提出調查。

理 由

一、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2項、第3項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性之情況:「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

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

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則再就「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提出審酌因素及權衡指引,規定:「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

、「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

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

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



二、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據及依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方式調查證據,本院爰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認定及理由,各說明如附表一、二所示,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薛雅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附表一:聲請調查之罪責證據:
㈠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1 ︵ 檢 證 1 ︶ 被告羅興泉之供述: ⑴112年4月4日警詢筆錄 ⑵112年4月6日警詢筆錄 ⑶112年4月6日偵訊筆錄 ⑷112年6月16日偵訊筆錄 有證據能力。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此等被告供述有不具任意性之情形。
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均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2 ︵ 檢 證 2 ︶ 證人翁信翰112年4月6日偵訊筆錄(具結)之證述 同上。
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2條第1項之規定,本項證據保留證據調查必要性之裁定,待於審判期日對證人翁信翰行交互詰問後,再行決定有無調查必要性。
3 ︵ 檢 證 3 ︶ 證人陳麗紅112年4月6日偵訊筆錄(具結)之證述 同上。
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2條第1項之規定,本項證據保留證據調查必要性之裁定,待於審判期日對證人陳麗紅行交互詰問後,再行決定有無調查必要性。
㈡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1 ︵ 檢 證 4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此證據為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2 ︵ 檢 證 5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警員廖經瑋於112年4月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書 同上。
同上。
3 ︵ 檢 證 6 ︶ 現場監視器影像及截圖 4 ︵ 檢 證 7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該署112年度偵字第15925號第143至144頁) 5 ︵ 檢 證 8 ︶ 現場照片(含「66檳榔攤」、臺中市○○區○○街00號等) 6 ︵ 檢 證 9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 7 ︵ 檢 證 10 ︶ 刑事案件物採驗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所附之採證照片 8 ︵ 檢 證 11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鑑字第1120034429號鑑定書 9 ︵ 檢 證 12 ︶ 被害人之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紀錄單、急診護理紀錄表、出院病歷摘要 10 ︵ 檢 證 13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筆錄、解剖筆錄、檢驗報告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 11 ︵ 檢 證 14 ︶ 相驗相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所附之解剖照片 同上。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⑴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⑵此部分證據屬於刺激性證據,同意檢察官以降低刺激之方式調查。
12 ︵ 檢 證 15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2)醫鑑字第1121100953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同上。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㈢聲請傳喚之證人: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調查必要性 1 證人陳麗紅 被告傷害被害人之過程、被告之辯解是否可採。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依檢察官所敘明之待證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重要關係,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2 證人翁信翰 被告傷害被害人之過程、被告之辯解是否可採。
同上。
3 證人曾柏元法醫師 被害人所受大腦傷性出血、左顴骨骨折、上頷骨骨折等傷勢之成因。
同上。

附表二:聲請調查之科刑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1 ︵ 檢 證 16 ︶ 告訴人即死者長子魏文政之陳述: ⑴112年4月6日警詢筆錄 ⑵112年4月6日偵訊筆錄 為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為量刑時得審酌之事項,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2 ︵ 檢 證 17 ︶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訪視紀錄表(告訴人魏文政) 同上。
同上。
3 ︵ 檢 證 18 ︶ 被告刑案查註紀錄表 4 ︵ 檢 證 19 ︶ 到場處理員警密錄器影像及密錄器影像截圖 5 ︵ 檢 證 20 ︶ 告訴人魏文政與被害人共同生活紀錄 6 ︵ 檢 證 21 ︶ 被害人與告訴人魏文政、家屬魏文祥(被害人次子)合照之照片 7 ︵ 檢 證 22 ︶ 被害人家屬魏文祥寄送予被害人之書信
附表三:罪責證據之調查方式
編號 證據名稱 調查方式 1 證人陳麗紅 交互詰問。
由檢察官主詰問,辯護人反詰問。
2 證人翁信翰 交互詰問。
由檢察官主詰問,辯護人反詰問。
3 鑑定證人曾柏元法醫師 交互詰問。
由檢察官主詰問,辯護人反詰問。
4 ︵ 檢 證 6 ︶ ⑴現場監視器影像《檔案名 稱:Camera2_00000000000000.avi;
影片顯示時間「20:45:37」至「20:52:38」》 ⑵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 ⑴現場監視器影像,以當庭播放方式調查。
⑵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以提示並告以要旨方式調查。
5 ︵ 檢 證 2 ︶ 證人翁信翰112年4月6日偵訊筆錄(具結)之證述 ⑴待於審判期日對證人翁信翰行交互詰問後,再行決定有無調查必要性。
⑵如有調查必要性,則以簡報或其他適當方式摘要證據內容並當庭展示以輔助說明。
6 ︵ 檢 證 3 ︶ 證人陳麗紅112年4月6日偵訊筆錄(具結)之證述 ⑴待於審判期日對證人陳麗紅行交互詰問後,再行決定有無調查必要性。
⑵如有調查必要性,則以簡報或其他適當方式摘要證據內容並當庭展示以輔助說明。
7 ︵ 檢 證 4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以簡報或其他適當方式摘要證據內容,並當庭展示以輔助說明。
8 ︵ 檢 證 5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警員廖經瑋於112年4月6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書 9 ︵ 檢 證 7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該署112年度偵字第15925號第143至144頁) 10 ︵ 檢 證 8 ︶ 現場照片(含「66檳榔攤」、臺中市○○區○○街00號等) 11 ︵ 檢 證 9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 12 ︵ 檢 證 10 ︶ 刑事案件物採驗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所附之採證照片 13 ︵ 檢 證 11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鑑字第1120034429號鑑定書 14 ︵ 檢 證 12 ︶ 被害人之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紀錄單、急診護理紀錄表、出院病歷摘要 15 ︵ 檢 證 13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筆錄、解剖筆錄、檢驗報告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 16 ︵ 檢 證 14 ︶ 相驗相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所附之解剖照片 17 ︵ 檢 證 15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2)醫鑑字第1121100953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18 ︵ 檢 證 1 ︶ 被告羅興泉之供述: ⑴112年4月4日警詢筆錄 ⑵112年4月6日警詢筆錄 ⑶112年4月6日偵訊筆錄 ⑷112年6月16日偵訊筆錄 以簡報或其他適當方式摘要證據內容並當庭展示以輔助說明。

附表四:科刑證據之調查方式
編號 證據名稱 調查方式 1 ︵ 檢 證 19 ︶ ⑴到場處理員警密錄器影像《檔案名稱:2023_0404_205107_518.mp4;
影片顯示時間:「20:52:46」至「20:54:09」》 ⑵到場處理員警密錄器影像截圖 ⑴到場處理員警密錄器影像,以當庭播放方式調查。
⑵到場處理員警密錄器影像截圖,以提示並告以要旨方式調查。
1 ︵ 檢 證 16 ︶ 告訴人即死者長子魏文政之陳述: ⑴112年4月6日警詢筆錄 ⑵112年4月6日偵訊筆錄 以簡報或其他適當方式摘要證據內容,並當庭展示以輔助說明。
2 ︵ 檢 證 17 ︶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訪視紀錄表(告訴人魏文政) 3 ︵ 檢 證 18 ︶ 被告刑案查註紀錄表 4 ︵ 檢 證 20 ︶ 告訴人魏文政與被害人共同生活紀錄 5 ︵ 檢 證 21 ︶ 被害人與告訴人魏文政、家屬魏文祥(被害人次子)合照之照片 6 ︵ 檢 證 22 ︶ 被害人家屬魏文祥寄送予被害人之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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