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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興泉
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法扶律師)
張巧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被告具狀表示就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均不爭執、坦承犯行、願意認罪等語,並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本院認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國民法官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其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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