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撤緩,128,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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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焱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少訴字第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少年法庭於民國110年8月11日以110年度少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於110年9月8日確定。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9年11月某日至110年6月某日(應係110年5月初某日至110年5月3日之誤載)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少年法庭於112年3月29日以111年度少訴字第2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

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本院少年法庭以110年度少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於110年9月8日確定。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10年5月初某日起至110年5月3日止,復故意參與犯罪組織並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經本院少年法庭於112年3月29日以111年度少訴字第2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12年5月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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