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撤緩,133,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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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玉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 年度上易字第138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 年度執聲字第1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玉華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11 年10月19日以111 年度上易字第138 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在案。

惟受刑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被害人鐵育珊具狀表示受刑人僅支付2期款項共新臺幣(下同)2萬即出境,已合於刑法第75之1條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是刑法第75條之1 規定係採裁量撤銷主義,立法者仍以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及比例原則,賦予法院裁量撤銷緩刑與否之權限,法官自應就具體情事詳加審酌是否有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之情形。

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

因此,違反負擔之情形是否重大,應斟酌緩刑期間命應遵守事項之達成與宣告緩刑之目的為綜合考量,非謂有違反負擔即逕予認定屬情節重大而應撤銷緩刑宣告。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 年度上易字第13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並應依附表所示給付方式及金額,向鄧國政、李世厚、李瑀心、鐵育珊支付損害賠償,於111 年10月19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為111 年10月19日至116 年10月18日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僅支付2 期共2 萬元予告訴人鐵育珊,即於111 年10月17日出境等事實,有告訴人鐵育珊刑事陳報撤銷緩刑狀、受刑人之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為憑,是受刑人確有違反原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事,首堪認定。

㈡惟綜觀聲請人提出之事證,就受刑人對其他3 名告訴人鄧國政、李世厚、李瑀心支付損害賠償之履行情形,均付之闕如。

又受刑人雖已出境,然聲請人並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受刑人係出於故意或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緩刑條件而出境,自難逕在未釐清其出境原因或動機下,即認受刑人無繼續履行緩刑負擔之意。

本院衡酌上開各情,認依檢察官所舉證明不足以證明上開判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是檢察官在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即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裁定撤銷受刑人前案之緩刑宣告,尚嫌率斷。

從而,本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附表:
被害人 給付方式及金額(新臺幣) 鄧國政 一、被告應給付198,800元予鄧國政。
二、給付方法:被告應自111年10月至同年12月,以1個月為一期,於每月20日前給付12,000元;
自112年1月起至同年9月,以1個月為一期,於每月20日前給付20,000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至於被告與鄧國政調解筆錄約定之其他款項與本案無關,不於本判決內命被告給付,但被告仍應依調解筆錄內容履行)。
李世厚 李瑀心 一、被告應給付75,500元予李世厚、給付245,500元予李瑀心。
二、給付方法:被告應自111年10月起至113年1月止,以1個月為一期,於每月25日前分別給付李世厚4,500元、給付李瑀心14,500元,及最後一期於113年2月25日前各給付李世厚3,500元、給付李瑀心13,500元,並均匯入李世厚申設之水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交由李世厚收受,如有一期未經李世厚、李瑀心同意延期而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鐵育珊 一、被告應給付250,000元予鐵育珊。
二、給付方法:被告應自111年10月起至113年10月止,以1個月為一期,於每月25日前給付10,000元予鐵育珊,並匯入鐵育珊申設之斗六鎮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如有一期未經鐵育珊同意延期而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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