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撤緩,140,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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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書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字第7070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書穎前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9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於111年5月20日確定在案(下稱甲案)。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9年11月初至同年月11日,故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於112年3月28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12年4月20日確定在案(下稱乙案)。

本件受刑人於緩刑期前犯罪,均為罪質相同之詐欺取財罪,顯見受刑人之前案即甲案所犯緩刑宣告之案件,非屬偶發性初犯,緩刑宣告無法達到改過遷善矯治之效,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之住所在臺中市,現則因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而緩刑之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於該條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標準。

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以為審認之標準。

四、經查:㈠受刑人有如聲請意旨所指甲案受緩刑之宣告確定後,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乙案,而在甲案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有各該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固堪認定。

㈡惟本院審酌:⒈受刑人所犯甲案與乙案之行為與情節,均係受刑人參與綽號「阿俊」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組織後,於109年11月上旬,擔任俗稱「收水」之工作,依指示提領或收取各該被害人所匯入之詐欺贓款,再依指示轉交給「阿俊」或其指定之人,因依被害人之人數而犯數次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因檢警查獲之時序先後,分別起訴、判決並執行。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甲案與乙案之犯案期間密切相近、共犯成員高度重疊、參與犯罪模式及分擔工作角色相似,均係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組織之短期間內所為,所犯各罪間違犯法律之主觀意識密接而具有持續性,不宜僅因所犯各罪均為罪質相同之詐欺取財罪,即認受刑人難收改過自新之預期效果。

⒉又受刑人於上開各該案件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已與甲案之被害人均調解成立,並經受刑人該案之辯護人陳報均已履行完畢,乙案之被害人則因已先行與其他共犯達成和解,彌補所受之損害,未再向受刑人求償;

檢察官於乙案審理時,並因認受刑人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況,與受刑人達成有期徒刑6月之協商合意,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可見受刑人於犯後確有積極彌補其行為所生損害之具體作為,並非毫無悔悟之心,且有情堪憫恕之情況。

⒊再者,受刑人於乙案行為時,本即無法預期甲案將受緩刑之宣告,更遑論其乙案行為對於緩刑宣告所可能產生之影響,不能僅因甲案與乙案查獲及偵審程序分別進行,使受刑人於同一時期實施高度重合之犯行,因前後2案均坦然接受刑事制裁,遽認受刑人無悔改之意,並認其所受甲案緩刑之宣告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⒋綜上所述,本院審酌各情,認本件尚不足以認定受刑人甲案之緩刑宣告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達有執行甲案刑罰必要之程度,是聲請人聲請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受刑人於甲案所受之緩刑宣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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