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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宥樺
選任辯護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9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宥樺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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