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易,3844,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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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8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OW HUY YING(中文姓名:劉慧瑩,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曾琬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LOW HUY YING(中文姓名:劉慧瑩,下稱劉慧瑩)與告訴人黃國書係夫妻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

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33樓之1住處,雙方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樂器烏克麗麗,攻擊告訴人之頭部及身體,及出手歐打告訴人左臉頰,致告訴人受有左臉部挫傷、頭枕部挫傷、左上臂挫傷瘀青、左大拇指挫傷瘀青、右膝挫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113年3月12日和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51號和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婉萍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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