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易,534,2023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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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季芸


選任辯護人 蕭立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11年1月25日,在位於○○市○區○○路0段00號之國民運動中心內,擔任兒童羽球冬令營之教練,於同日14時12分許起至16分許止,見被害人甲○○(102年2月生、其餘年籍詳卷,下稱被害人)於上課時間與同學嬉鬧,經口頭制止未果,乙○○遂以徒手壓制在地方式,制止被害人之躁動,本應注意避免用力過大等而有誤傷他人之身體情事,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不慎傷及被害人,因而致被害人受有右上肢挫傷、顏面挫傷、背挫傷等傷害。

案經丁○○(被害人之母)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判決認定被告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再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字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檢察官認被告乙○○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起訴書所載及本院卷內之各項證據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因為被害人有攻擊他人的行為,教練有制止,但沒辦法讓被害人冷靜,被害人出拳揮我們,最後我才會用壓倒的方式,目的是要讓被害人不要再出拳或踢人,但其沒有很用力壓制,其壓制被害人時,還需要其他教練來協助等語(本院卷第36至37頁)。

辯護人則以:經勘驗影片結果可知,被害人一直嚐試追逐其他小朋友及拿著他的羽球拍朝其他小朋友揮舞,被告並不是針對被害人,被告及其他教練都是採用環抱方式,阻止被害人持續攻擊,但沒有達到效果,對被告等人造成相當的問題,因此本件被告最後選擇以靠近以他手臂壓制他的方式,目的是希望他能夠冷靜,而且,被告並沒有用很大力量壓制被害人,被告採取的行為並沒有不當,認為應符合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請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等語,為被告置辯(本院卷第64至65頁)。

五、經查:

(一)本院當庭勘驗本案發生前後之○○市○區國民運動中心館內羽球館現場錄影內容,結果如下:1.(畫面時間02:00:00)畫面中為6面羽球場地,大部分小朋友站在中間場地,被害人則坐在靠下之場地外,手上拿著羽球拍。

(圖1)之後,教練帶領小朋友開始熱身,過程中有一男教練曾走到被害人面前蹲下與其交談之後離開,被害人過程中均坐在原地,手上拿著羽球拍轉來轉去。

2.(畫面時間02:01:50)教練持續帶領小朋友在中間場地熱身,被害人仍坐在原地,手上拿著羽球拍或拿著、或轉來轉去、或拿拍面敲地板。

3.(畫面時間02:04:38)小朋友們熱身完畢開始繞場跑步,其等沿著場邊跑步,跑經過被害人前時,被害人仍坐在原地,手上的羽球拍拍面原是朝上,後朝前伸,再改為往前往後伸縮,跑經的小朋友見狀有閃避的動作(圖2、3)。

教練則站著場邊看小朋友們繞場跑步。

4.(畫面時間02:05:03)被害人將手中球拍高舉過頭,在小朋友快跑到其前方時(即畫面時間02:05:08)復將手中球拍放下,然後以球拍拍打地板,小朋友紛紛跑經過被害人前方。

5.(畫面時間02:06:12)被害人停下拍打地板的行為,將球拍改以朝上的方式拿在手上(圖4)。

小朋友們復再跑經過被害人前方,被害人又開始持手中球拍或拍打地板或將球拍在手中轉。

6.(畫面時間02:06:40)當其中一名小朋友(特徵為內穿藍色長袖)跑經被害人前時,被害人突然將手中球拍往前伸欲絆倒該為小朋友,該小朋友閃避後持續往前跑。

之後被害人仍坐在原地左右轉手上球拍。

7.(畫面時間02:06:56)當小朋友們再度跑經過被害人前時,被害人突往前並將手中球拍以平伸畫圓的方式,欲絆倒該時跑經的小朋友(見畫面時間02:07:02),該小朋友跳起閃開被害人之羽毛球拍後(圖5、6),被害人復坐回原地。

8.(畫面時間02:07:13)當內穿藍色長袖之小朋友再度跑經過被害人前時,被害人再度以羽毛球拍往前伸欲絆倒該小朋友(圖)該小朋友閃避後持續往前跑,並回頭看了被害人一眼。

9.(畫面時間02:07:50)當內穿藍色長袖之小朋友再度跑經過被害人前時,被害人再度以羽毛球拍往前伸欲絆倒該小朋友 (圖),該小朋友再次閃避後,持續往前跑。

10.(畫面時間02:07:58)當小朋友再度跑經過被害人前時,被害人突以手球拍戳一下該時行經其前方的小朋友(見畫面時間02:07:58),該小朋友閃躲後持續往前跑。

11.(畫面時間02:08:10)被害人先改為蹲姿,畫面時間02:08:28當該內穿藍色長袖之小朋友再度跑回,快接近被害人時,被害人以手中球拍往前揮、戳該小朋友,該小朋友閃避往前走。

12.(畫面時間02:08:34)隨後又有一群小朋友欲行經被害人前方,被害人將身體往前移動欲持球拍戳其中一名小朋友。

之後被害人再移動回原地。

13.(畫面時間02:08:53)被害人開始以手轉球拍使其掉落在地上,當身穿灰色上衣的小朋友經過時,被害人再度以球拍戳弄該小朋友的腳部。

之後當小朋友欲遠離被害人時,被害人再度以大弧度貼地平揮方式將手中球拍戳弄該小朋友,該小朋友跑離。

之後被害人坐在球場旁,將手中球以拍平貼地面的方式左右揮動。

之後被害人以蹲走的方式朝中間球場前進,過程中仍不停以上開方式揮動球拍。

14.(畫面時間02:09:46)當內穿藍色長袖之小朋友與其他小朋友走近被害人所在位置時,被害人以手中球拍在該小朋友前以上開方式揮動,該小朋友則有以腳踩踏的動作,於畫面時間02:09:51該小朋友朝被害人右手邊走,被害人仍半跪在該地,於畫面時間02:09:52秒時該小朋友將手放在被害人頭部隨即往下壓,被害人因該小朋友的行為而有撲伏在地上,之後被害人立即起身持手中球拍開始追逐該小朋友。

之後內穿藍色長袖之小朋友先行跑回中間球場集合處,被害人跟隨在後(有以橘色圈圈圈圈出兩位),隨後被害人走回原本待的位置坐在該地。

之後小朋友開始集合在該地走來走去。

15.(畫面時間02:10:37)該內穿藍色長袖之小朋友欲走過被害人身後,經被害人發現,被害人隨即再以手中球拍開始揮戳該小朋友,之後該小朋友走遠,被害人以跪坐方式停在原地。

16.(畫面時間02:10:48)此時,有另一名小朋友作勢嘲弄被害人,被害人見狀朝前撲,手中球拍飛出去落在羽球場右側場地,被害人朝前跑去拾起球拍後,兩人略開始追逐,之後該小朋友跑離該區,被害人則走回原地坐下。

17.(畫面時間02:12:25)有一小朋友走近被害人拾起在旁邊的球拍,之後被害人起身與該小朋友開始在場地追逐。

(畫面時間02:12:29)被害人朝該小朋友丟擲羽球拍,但未擊中,被害人於畫面時間02:12:31拾起羽球拍,繼續追逐該小朋友,於畫面時間202:12:37再朝該小朋友丟擲羽球拍,仍未擊中。

18.(畫面時間02:12:52)當被害人與該小朋友跑回接近中間場地時,被告該時正站在中間球場邊線外面,兩人逐漸跑近被告,該小朋友先行經過被告,被告以右手示意阻擋,該小朋友隨即停下腳步站在被告後面,被害人隨即跑近被告,被告則以面朝被害人以身體呈大字型方式欲阻擋被害人繼續追逐。

19.(畫面時間02:12:55)被害人見狀則欲從被告右邊(即畫面左邊)經過,被告則趁被害人欲經過之際,先是以身體從後抱住被害人,之後再以將手放在被害人後頸處,過程中被害人持續扭動身體並返身以右手朝被告頭部揮打2次,此時 (即畫面時間02:13:01)另一名教練見狀走近阻擋,並從後抱住被害人,被告旋與被害人分開,惟被害人仍有持續以腳蹬地或扭動身體的行為,該男教練繼續由後抱住被害人,之後該男教練欲將被害人放倒在地上(仍以手捉著被害人雙手),被害人仍持續以腳扭動身體。

20.(畫面時間02:13:30)該男教練將被害人完全放躺在地上,被害人側躺在地,以左手捉住男教練的褲腳,以右手多次揮打該男教練,在一旁的女教練見狀即走近被害人,並以右手捉著被害人之右手,以左手捉著被害人之左手,此時被告站在該女教練之左邊。

過程中被害人持續扭動或晃動身體,其右手變成反剪之狀態,之後,被害人持續以身體撞或以右手毆打該男教練,且不願放開男教練的褲腳,被告遂蹲低身體以手握住被害人之左手,被害人於畫面時間02:13:56時鬆手放開男教練的褲腳。

21.(畫面時間02:14:00)該男教練走離,被告則站在被害人旁邊,並未碰觸被害人,被害人扭動身體使手脫離該女教練的控制後,再轉身以手毆打該女教練4 下,在旁之被告見狀即握住被害人的右手,但旋即放開,該女教練亦鬆手放開被害人的手。

被害人繼續坐在原地,突以左手朝前向被告揮舞並揮中被告的左手,之後再以右手揮中被告的左手(畫面時間02:14:11) ,被告旋以雙手分別搭在被害人雙手的上臂,並使被害人朝後倒下,然被害人仍不停揮動雙手或腳踢反抗在其上方的被告,被告遂壓低身體貼近被害人,被害人仍不停的踢,直至畫面時間02:14:42時,被告起身改站在被害人左側,隨後蹲下,以左手捉著被害人之手,並以右手將被害人踢伸之腳往下壓,保持該姿勢。

22.(畫面時間02:15:18)被害人開始以弓起身體或揮動手之方式掙扎,被告見狀即以右手捉住被害人揮動之左手,被害人仍大力扭動身體,並以右手大力揮舞,此時圍在被害人周圍之教練們,均蹲低身體在被害人四周欲壓制被害人。

被害人如有舉起手揮舞,教練即會將之壓在地上。

之後過程中,仍可看見被害人有揮動手臂之行為。

23.(畫面時間02:16:11)被告與其他教練鬆開被害人並離去,被害人躺在地上蹬腳,之後被告與其他教練圍在被害人四周,被害人仍躺在地上揮舞雙手,之後被告與其他教練走離開該地,被害人持續躺在地上直至畫面時間02:29:06被害人之母到場將被害人扶坐起。

(影片結束)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5至59頁)

(二)依上開事發現場錄影內容所示,被害人參與本次羽球活動,於教練帶領其他小朋友熱身、繞場時,其並未參與,而係獨自在球場某處玩弄自己之羽球拍,並於其他小朋友繞場跑步經過其身邊時,不時以拍動球拍之方式,欲戳弄或絆倒其他 小朋友,則依一般通念,被害人上開行為實有造成其他小朋友受傷之風險,苟其確實造成其他小朋友受傷,無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負責監督本次羽球活動之教練(含被告)均有被其他小朋友之家長求償之風險存在。

再者,被告(含其他教練)既在本案羽球館負責實施本次活動,其自身當會謹慎觀察、監督所有參與活動之小朋友之言行舉止,以避免發生危險而陷自己承擔遭家長追究之風險,並使本次活動得以圓滿完成。

換言之,被告(含其他教練)對於被害人於本次活動之過程中所表現之前述行為,自已知悉明瞭。

則依前所述及衡諸社會常情,其為避免發生危險而陷自己承擔遭家長追究之風險,並使本次活動得以圓滿完成,自得採取適當之行為以達成上開目的。

(三)依上開事發現場錄影內容所示,被害人於畫面時間02:12:25起開始起身追逐某小朋友、並於追逐過程中朝該小朋友丟擲羽球拍2次,幸未擊中,嗣被害人與該小朋友跑回接近中間場地時,該小朋友先行經過被告,被告以右手示意阻擋,該小朋友隨即停下腳步站在被告後面,之後被害人跑近被告,被告欲阻擋被害人繼續追逐該小朋友,遂先以身體從後「抱住」被害人,之後再「將手放在被害人後頸處」,過程中被害人持續扭動身體並返身以右手朝被告頭部揮打2次。

另一名教練見狀走近阻擋,並從後「抱住」被害人,被告旋與被害人分開,惟被害人仍有持續以腳蹬地或扭動身體的行為,該男教練繼續由後抱住被害人,之後該男教練欲將被害人放倒在地上(仍以手捉著被害人雙手),被害人仍持續以腳扭動身體。

從上開過程可知,被害人縱使遭被告從後方抱住,再將手放在其後頸處,被害人仍得以持續扭動身體並返身以右手朝被告頭部揮打2次,另一名教練見狀走近阻擋,並從後「抱住」被害人,被告旋與被害人分開,惟被害人仍有持續以腳蹬地或扭動身體的行為,則苟被告對被告施以極大之力道「抱住」被害人,並以極大之力道將手放在被害人後頸處,以被害人係102年2月生之國小幼童體態,被害人怎可能得以持續扭動身體並返身以右手朝被告頭部揮打2次?

(四)承上,依上開事發現場錄影內容所示,於畫面時間02:13:30時該男教練將被害人完全放躺在地上,被害人側躺在地,以左手捉住男教練的褲腳,以右手多次揮打該男教練,在一旁的女教練見狀即走近被害人,並以右手捉著被害人之右手,以左手捉著被害人之左手,此時被告站在該女教練之左邊。

過程中被害人持續扭動或晃動身體,其右手變成反剪之狀態,之後,被害人持續以身體撞或以右手毆打該男教練,且不願放開男教練的褲腳,被告遂蹲低身體以手握住被害人之左手,被害人於畫面時間02:13:56時鬆手放開男教練的褲腳,該男教練即離開,被告則站在被害人旁邊,並未碰觸被害人,被害人扭動身體使手脫離該女教練的控制後,再轉身以手毆打該女教練4 下。

於此期間,被告僅係站在該女教練或被害人之旁邊,或蹲低身體以手握住被害人之左手,自不可能造成被害人任何傷害。

然而,被害人於此期間,以右手多次揮打該男教練,並於掙脫女教練之過程中持續扭動或晃動身體,之後以手毆打該女教練4 下,其是否於此過程中造成自己身體之傷害,非無可疑。

(五)承上,依上開事發現場錄影內容所示,在旁之被告見被害人以手毆打該女教練4下後,即握住被害人的右手,但旋即放開,該女教練亦鬆手放開被害人的手。

然被害人又突以左手朝前向被告揮舞並揮中被告的左手,之後再以右手揮中被告的左手(畫面時間02:14:11) ,被告旋以雙手分別搭在被害人雙手的上臂,並使被害人朝後倒下,然被害人仍不停揮動雙手或腳踢反抗在其上方的被告,被告遂壓低身體貼近被害人,被害人仍不停的踢,直至畫面時間02:14:42時,被告起身改站在被害人左側,隨後蹲下,以左手捉著被害人之手,並以右手將被害人踢伸之腳往下壓,保持該姿勢。

(畫面時間02:15:18)被害人開始以弓起身體或揮動手之方式掙扎,被告見狀即以右手捉住被害人揮動之左手,被害人仍大力扭動身體,並以右手大力揮舞,此時圍在被害人周圍之教練們,均蹲低身體在被害人四周欲壓制被害人。

被害人如有舉起手揮舞,教練即會將之壓在地上。

之後過程中,仍可看見被害人有揮動手臂之行為,被告與其他教練於畫面時間02:16:11鬆開被害人並離去。

衡諸被告約於畫面時間02:14:11時以雙手分別搭在被害人雙手的上臂,並使被害人朝後倒下而壓制被害人起,被害人仍不停揮動雙手或腳踢反抗,甚至於其他教練一起蹲低身體在被害人四周欲壓制被害人時,被害人仍有揮動手臂之行為,則依一般常情,茍被告以雙手分別搭在被害人雙手的上臂,並使被害人朝後倒下,或其以壓低身體貼近被害人後蹲下,以左手捉著被害人之手之力道極為強大,被害人怎可能得以不停揮動雙手或腳踢反抗、大力扭動身體,並以右手大力揮舞?最終迫使其他教練一起蹲低身體欲壓制被害人?

(六)綜合上述,本院審酌被告於壓制被害人之過程中,固然有可能造成被害人上開傷害,然被告見被害人於本次活動之過程中所表現之(欲)戳弄或絆倒其他小朋友、以右手朝被告頭部揮打2次、以右手多次揮打男教練、毆打女教練4 下、揮打被告左手等行為,則依前所述及衡諸社會常情,被告為避免發生危險而陷自己承擔遭家長追究之風險,並使本次活動得以圓滿完成,自得採取適當之行為以達成上開目的。

再者,被害人固然受有右上肢挫傷、顏面挫傷、背挫傷等傷害,然觀之告訴人提出之被害人傷勢照片(偵卷第137至 147頁),其傷勢均為紅腫、皮下出血,傷勢並非嚴重,依卷存之證據並無法據以認定被告確有施以強大之力道造成上開傷勢。

況如前所述,被害人於本次羽球活動過程中,曾有以其右手朝被告頭部揮打2次、以右手多次揮打男教練、毆打女教練4 下、揮打被告左手、持續扭動或晃動身體等行為,則上開傷害是否為被害人自己之行為所造成的?並非無疑。

(七)從而,被告及辯護人上開辯解,應堪採信,被告犯罪嫌疑實有不足。

六、本案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何過失傷害罪嫌,被告之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前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爰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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