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易,683,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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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清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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