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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9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品宏
選任辯護人 葉錦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品宏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聲請認罪協商,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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