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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張淳映
被 告 張紹揚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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