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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蘇心柔
被 告 楊祚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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