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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28號
原 告 邱文忠
楊芮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被 告 陳有裕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2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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