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保,191,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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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昭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昭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昭瑋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6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45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4530號)、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91號),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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