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保,194,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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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成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成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成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後,前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1年11月22日以111年度聲字第236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受刑人另犯詐欺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於112年5月2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核算,仍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2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6140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491號),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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