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自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周謝金枝
代 理 人 劉鈞豪律師
被 告 周惠卿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196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1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查聲請人即告訴人周謝金枝(下稱聲請人)以被告周惠卿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中檢)提出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2年5月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521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下稱高檢署臺中分署)於112年8月25日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196號處分書,認再議無理由而為駁回之處分(下稱原駁回再議處分),該處分書業於112年9月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並於112年9月8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所提「刑事自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及所附刑事委任狀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程序上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告訴意旨略以:被告係聲請人及其配偶周英治(於110年5月7日死亡)之女,並分別為周英治、聲請人保管周英治名下臺中商業銀行(下稱臺中商銀)南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周英治帳戶)、聲請人名下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帳戶)之存摺及印鑑。
詎被告竟利用為聲請人及周英治保管上開帳戶存摺、印鑑之機會,分別為以下犯行:㈠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提領周英治帳戶內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7,987,000元;
復於附表二所示時間,自周英治帳戶轉帳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共計206,000元至其配偶楊崇宏名下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內,而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
㈡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提領聲請人帳戶內如附表三所示金額共計8,976,191元;
復於附表四所示時間,自聲請人帳戶分別轉帳如附表四所示款項共計251,000元至其配偶楊崇宏名下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
㈢被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聲請人同意,於附表五所示之臺中商銀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契約書暨申請書、指定用途信託資金贖回申請書、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贖回、轉換暨交易變更申請書上偽造聲請人之簽名並盜蓋其印鑑,為聲請人申購及回贖如附表五所示之基金,並向臺中商銀提出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聲請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㈣被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95年9月7日,未經聲請人同意,擅自在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都會公司)之超有利投資連結型保險要保書、保險重要事項告知書、要保人委託壽險業者辦理結匯授權書上偽造聲請人之簽名並盜蓋其印鑑,為聲請人投保如附表六所示之保險,並向大都會公司提出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聲請人;
另於99年4月27日,未經聲請人同意,擅自在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公司)之真利HIGH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要保書上偽造聲請人之簽名並盜蓋其印鑑,為聲請人投保如附表七所示之保險,並向遠雄公司提出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聲請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三、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略以:聲請人及周英治收入無虞,甚少提領現金,亦無任何投資、購買基金之需求,如需辦理銀行事務,亦係各次分別委請被告辦理,並無全權委請被告管理帳戶或自由處分帳戶款項之情形,足認被告確有侵占聲請人及周英治帳戶內款項之犯行。
又被告多次偽造聲請人之簽名,其簽名字樣與聲請人之字跡差異甚大,證人林麗鳳亦無法證明該等簽名確係聲請人所簽,亦足認被告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
被告固辯稱其提領之款項係用於聲請人及周英治之花用,然檢察官未命被告提出各項單據正本以供核對,亦未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被告偽造私文書上聲請人簽名之真偽,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情形,原不起訴處分之理由亦與常情不符,爰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語。
四、刑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係對於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是法院應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
基此,法院於審查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應依偵查卷內所存證據,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規定為必要之調查後,確認是否已達同法第251條第1項所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之起訴門檻,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五、經查:㈠告訴意旨其中被告於95年6月30日前涉犯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部分:⒈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規定:「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查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20年。
二、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者,10年。
三、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者,5年。
四、1年未滿有期徒刑者,3年。
五、拘役或罰金者,1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同月31日施行之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80條第1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94年2月2日、108年5月29日修正之刑法第80條第1項所定時效期間較長,顯不利於被告,是本案被告於95年6月30日前涉犯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部分,其追效權時效之計算,應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83條規定;
被告於95年7月1日後涉犯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部分,則應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時效為20年。
⒉告訴意旨認被告於95年6月30日前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均係最重本刑5年有期徒刑之罪,依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均為10年,故被告於95年6月30日前涉犯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之追訴權時效均已於105年6月30日完成,自不得再行追訴。
㈡告訴意旨其中被告於95年7月1日後涉犯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部分:⒈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周英治帳戶及聲請人帳戶之存摺、印鑑均係由我保管,我雖有領取並轉帳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款項,但都是用來幫周英治付保險、醫療費,修繕房屋也花了100多萬元,周英治及聲請人之生活費都是從他們的帳戶內支出,不是從其他兒女支出的;
申購及贖回基金都有經過聲請人同意,聲請人會跟我去銀行,業務員林麗鳳也會來我家,林麗鳳有跟聲請人接觸過基金及保險的事情,他們是認識的,因為聲請人是說臺語,所以有時候林麗鳳的說明她聽不懂,我才會跟聲請人解釋基金,且基金跟保險的錢都是進到聲請人帳戶內等語。
⒉聲請人固指稱:被告未經其與周英治同意即侵占其等帳戶內之款項,聲請人、周英治係由2位兒子照顧,被告並未將帳戶內款項用於照顧其與周英治等語。
惟查,依聲請人之指訴,聲請人、周英治平時甚少有提領現金之需求,名下帳戶亦係供儲蓄養老金之用,則聲請人、周英治顯無必要將其等帳戶交由被告保管長達25年之久;
又聲請人、周英治帳戶內之金額龐大,被告如有侵占之不法意圖,亦無必要於25年之期間內分百餘次提領,並同時保留大量餘款在其等帳戶內,且被告如有於保管帳戶期間未經聲請人、周英治同意頻繁提款百餘次之情事,聲請人、周英治及照顧其等之2位兒子更無可能於長達25年之期間均未發覺其等帳戶內之餘額有大幅變動而任令被告繼續提領款項,是聲請人之指訴,已難遽信。
此外,被告辯稱其提領即轉帳聲請人及周英治帳戶之款項係供聲請人及周英治之用,業據其提出周英治及聲請人之總支出表及相應之各項估價單、收據等為證,並針對轉帳至楊崇宏個人帳戶部分,一一敘明款項用途及對應之單據,總金額高達24,212,060元,已超過其所提領、轉帳之款項總額,有被告提出之各項單據、總支出表、答辯意見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9至301、375至385頁),足見被告前開所辯並非無憑,是本案顯難逕依聲請人之片面指訴,遽認被告有侵占聲請人及周英治帳戶款項之犯行。
⒊另觀諸聲請人提供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調取之臺中商業銀行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契約書暨申請書、指定用途信託資金贖回申請書、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贖回、轉換暨交易變更申請書,及大都會公司、遠雄公司保險相關文件,可知前開多數文件之經辦人均為林麗鳳(見他卷第197至209、225至237、269至279、299至303、315至327、343至347、367至419、423至436頁)。
而依證人林麗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之前是臺中商銀的行員,任職期間是82年到111年4月離開,負責業務內容有輪調,之前是在南陽分行,作櫃臺、信託基金的經辦及放款等,我有見過被告與聲請人,有蓋我經辦的印章就是我承辦的,我經辦的部分聲請人有到場,因為他們辦的信託贖回次數很多,我有印象的是聲請人有跟被告到銀行申辦,印象中聲請人簽名的部分,有被告捉著聲請人的手寫過,聲請人到銀行是被告陪同的,我跟被告說商品名稱,聲請人在旁邊可能會不太了解,被告會再跟聲請人在櫃臺邊解釋得更清楚,就是讓聲請人知道這個基金是什麼,但我沒有仔細去聽他們的交談內容,我沒有印象聲請人來銀行的次數,有可能一次來辦很多筆,有賺錢就會看到他們來贖回,只有補蓋章時才會看到被告自己一個人來;
保險部分有我的簽名就是我有經手,我只能說我有受理到這個案子,但大都會公司及遠雄公司這兩筆保險的過程與簽名狀況,時間太久了,我忘記了,只記得保險部分曾經到聲請人住家讓她簽名,我有印象是在聲請人家中的一個小木屋涼亭,周英治、聲請人及被告都有在場,我到聲請人家裡,而聲請人願意寫並簽名,我認為聲請人是知道且同意的等語(見偵卷第347至349頁),可見其證述之情節與被告所辯大致相符,足認林麗鳳確有見過聲請人,且除補章外,被告、聲請人均會一同到銀行處理投資及贖回基金事宜,另林麗鳳因投保事宜親至聲請人住處時,聲請人亦在場,是被告辯稱:聲請人對於申購及贖回基金與投保等事均知悉且同意等語尚非無據,自難逕認被告有偽造聲請人簽名、盜蓋其印鑑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
基此,本案依偵查卷內所附證據,顯不足認定被告有聲請人所指之犯罪嫌疑,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尚無不合。
⒌聲請人雖另主張:檢察官未命被告提出各項單據正本以供核對,亦未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被告偽造私文書上聲請人簽名之真偽,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情形等語。
惟查,①聲請人告訴意旨認被告侵占聲請人、周英治帳戶款項之指訴與常情不符,已難採信;
②聲請人告訴意旨認被告偽造聲請人簽名、盜蓋其印鑑等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指訴與林麗鳳之證述顯有矛盾,不足採信;
③依林麗鳳之證述,聲請人對於申購及贖回基金與投保等事,應係知悉且同意,故縱使前開文件之簽名、用印非聲請人本人所簽署,甚係被告代其為之,亦難逕認被告有未經聲請人同意而偽造文書或印文之犯意等情,業據原不起訴處分書及原駁回再議處分書敘明理由認定在案,其所憑理由核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之情事,堪認本案憑卷附事證已難認定聲請人之指訴可信,自無再命被告提出各項單據正本核對或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筆跡真偽之必要,故聲請人此部分主張,亦難憑採。
六、綜上所述,中檢檢察官及高檢署臺中分署檢察長就聲請人於偵查中提出之告訴理由及證據均已詳加斟酌,且本案並無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情事,復因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涉有聲請人所指前開犯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分別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處分,並於原不起訴處分、原駁回再議處分中詳為論述事實及法律上之理由,其上所載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之情事,對照卷內資料,於法並無違誤。
是聲請人猶執前詞,對於原處分加以指摘、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附表一(紀元均為民國,幣別/單位均為新臺幣/元)】編號 周英治帳戶現金提領明細 年份 日期 方式 金額 每年總額 1 95年 95/4/19 現金 275,000 1,375,000 2 96/5/2 現金 120,000 3 96/5/16 現金 380,000 4 96/6/29 現金 112,000 5 96/7/19 現金 94,000 6 96/8/9 現金 100,000 7 96/8/16 現金 105,000 8 96/9/6 現金 64,000 9 96/10/2 現金 125,000 10 96年 96/2/8 現金 86,000 116,000 11 96/12/20 現金 30,000 12 97年 97/1/10 現金 200,000 320,000 13 97/2/5 現金 50,000 14 97/4/3 現金 50,000 15 97/7/29 現金 20,000 16 98年 98/1/23 現金 50,000 400,000 17 98/5/11 現金 50,000 18 98/5/11 現金 50,000 19 98/6/29 現金 50,000 20 98/8/21 現金 200,000 21 99年 99/1/18 現金 50,000 1,370,000 22 99/2/11 現金 120,000 23 99/5/27 現金 250,000 24 99/6/28 現金 250,000 25 99/7/9 現金 300,000 26 99/8/16 現金 250,000 27 99/10/25 現金 100,000 28 99/11/17 現金 50,000 29 100年 100/1/27 現金 200,000 636,000 30 100/4/13 現金 96,000 31 100/4/29 現金 20,000 32 100/8/5 現金 60,000 33 100/9/6 現金 60,000 34 100/10/28 現金 100,000 35 100/12/29 現金 100,000 36 101年 101/1/19 現金 100,000 490,000 37 101/2/24 現金 150,000 38 101/5/31 現金 60,000 39 101/7/30 現金 60,000 40 101/9/25 現金 60,000 41 101/11/12 現金 60,000 42 102年 102/1/14 現金 160,000 600,000 43 102/2/5 現金 60,000 44 102/3/6 現金 80,000 45 102/4/29 現金 60,000 46 102/8/1 現金 80,000 47 102/9/30 現金 80,000 48 102/11/22 現金 80,000 49 103年 103/1/27 現金 120,000 460,000 50 103/2/25 現金 80,000 51 103/4/9 現金 80,000 52 103/5/23 現金 60,000 53 103/9/26 現金 60,000 54 103/10/22 現金 60,000 55 105年 105/3/1 現金 100,000 260,000 56 105/3/31 現金 60,000 57 105/6/23 現金 100,000 58 106年 106/1/3 現金 80,000 790,000 59 106/1/24 現金 220,000 60 106/3/1 現金 50,000 61 106/5/12 現金 90,000 62 106/7/3 現金 60,000 63 106/8/28 現金 60,000 64 106/10/2 現金 90,000 65 106/10/24 現金 60,000 66 106/11/27 現金 80,000 67 107年 107/1/2 現金 60,000 210,000 68 107/1/31 現金 100,000 69 107/4/30 現金 50,000 70 109年 109/6/30 現金 40,000 70,000 71 109/10/27 現金 30,000 72 110年 110/1/27 現金 80,000 890,000 73 110/2/4 現金 300,000 74 110/2/9 現金 50,000 75 110/3/8 現金 60,000 76 110/3/30 現金 100,000 77 110/4/19 現金 300,000 合計 7,987,000 【附表二(紀元均為民國,幣別/單位均為新臺幣/元)】編號 自周英治帳戶轉帳至楊崇宏帳戶明細 日期 方式 金額 轉入帳戶 1 95/3/29 轉帳 100,000 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 2 107/4/11 轉帳 60,000 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 3 109/2/24 轉帳 46,000 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 合計 206,000 【附表三(紀元均為民國,幣別/單位均為新臺幣/元)】編號 聲請人帳戶現金提領明細 年份 日期 金額 方式 每年總額 1 86年 86/10/18 30,000 現金 70,014 2 86/11/9 20,007 自提 3 86/11/9 20,007 自提 4 87年 87/6/19 5,000 現金 27,014 5 87/9/6 2,007 自提 6 87/9/6 20,007 自提 7 89年 89/4/29 5,007 自提 85,007 8 89/9/2 30,000 自提 9 89/12/15 30,000 自提 10 89/12/15 20,000 自提 11 90年 90/6/18 10,000 自提 70,000 12 90/7/18 30,000 自提 13 90/7/18 20,000 自提 14 90/9/14 10,000 自提 15 91年 91/6/29 20,000 自提 50,000 16 91/6/29 20,000 自提 17 91/6/29 10,000 自提 18 93年 93/3/12 300,000 現金 300,000 19 94年 94/6/10 60,000 現金 110,000 20 94/8/10 10,000 現金 21 94/8/10 40,000 現金 22 95年 95/1/10 60,000 現金 1,774,156 23 95/3/29 74,000 現金 24 95/4/19 275,000 現金 25 26 95/5/9 125,000 現金 27 95/6/7 92,000 現金 28 95/6/16 50,000 現金 29 95/7/28 100,000 現金 30 95/7/28 60,000 現金 31 95/8/25 130,000 現金 32 95/8/31 190,000 現金 33 95/9/18 200,000 現金 34 95/10/11 150,000 現金 35 95/10/25 130,000 現金 36 95/11/24 20,000 現金 37 95/12/1 20,000 現金 38 95/12/6 29,956 現金 39 95/12/11 38,200 現金 40 95/12/20 30,000 現金 41 96年 96/1/9 50,000 現金 340,000 42 96/3/29 120,000 現金 43 96/6/15 20,000 現金 44 96/8/3 20,000 現金 45 96/10/30 50,000 現金 46 96/11/22 80,000 現金 47 98年 98/1/9 150,000 現金 560,000 48 98/2/27 30,000 現金 49 98/4/14 280,000 現金 50 98/10/28 100,000 現金 51 99年 99/2/5 150,000 現金 970,000 52 99/5/27 50,000 現金 53 99/7/19 300,000 現金 54 99/9/27 350,000 現金 55 99/12/30 120,000 現金 56 100年 100/5/30 100,000 現金 450,000 57 100/7/25 50,000 現金 58 100/8/22 300,000 現金 59 101年 101/12/22 140,000 現金 140,000 60 102年 102/3/8 60,000 現金 190,000 61 102/9/4 50,000 現金 62 102/12/18 80,000 現金 63 103年 103/9/5 80,000 現金 360,000 64 103/10/30 80,000 現金 65 103/12/2 200,000 現金 66 104年 104/1/12 60,000 現金 310,000 67 104/2/11 120,000 現金 68 104/10/2 50,000 現金 69 104/11/2 80,000 現金 70 105年 105/1/8 80,000 現金 390,000 71 105/2/3 100,000 現金 72 105/8/31 60,000 現金 73 105/10/17 100,000 現金 74 105/11/29 50,000 現金 75 106年 106/1/24 40,000 現金 220,000 76 106/11/7 80,000 現金 77 106/11/30 100,000 現金 78 107年 107/1/26 80,000 現金 380,000 79 107/2/13 220,000 現金 80 107/4/11 20,000 現金 81 107/8/3 30,000 現金 82 107/8/21 30,000 現金 83 108年 108/1/30 200,000 現金 880,000 84 108/3/22 30,000 現金 85 108/5/2 30,000 現金 86 108/5/13 400,000 現金 87 108/8/8 40,000 現金 88 108/8/22 50,000 現金 89 108/10/7 30,000 現金 90 108/11/4 40,000 現金 91 108/12/19 60,000 現金 92 109年 109/1/16 250,000 現金 1,150,000 93 109/2/17 60,000 現金 94 109/3/12 30,000 現金 95 109/4/6 40,000 現金 96 109/4/29 350,000 現金 97 109/6/1 30,000 現金 98 109/6/17 60,000 現金 99 109/7/23 50,000 現金 100 109/8/18 60,000 現金 101 109/9/17 50,000 現金 102 109/10/7 60,000 現金 103 109/11/20 50,000 現金 104 109/12//18 60,000 現金 105 110年 110/4/6 100,000 現金 150,000 106 110/7/28 50,000 現金 合計 8,976,191 【附表四(紀元均為民國,幣別/單位均為新臺幣/元)】編號 自聲請人帳戶轉帳至楊崇宏帳戶明細 日期 方式 金額 轉入帳戶 1 96/3/14 轉帳 50,000 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 2 108/5/29 轉帳 45,000 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 3 108/7/12 轉帳 42,000 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 4 108/12/2 轉帳 24,000 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 5 109/1/13 轉帳 55,000 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 6 109/6/1 轉帳 35,000 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 合計 251,000 【附表五(紀元均為民國,幣別/單位均為新臺幣/元)】被告以聲請人名義申購基金資料明細表 項次 基金代號名稱 日期 金額 委託人簽名 委託人蓋章 立授權書人簽章 1 0553富蘭克林坦伯頓公司債 93/10/15 1,000,000 V V 2 0201富達歐洲基金 93/10/21 1,000,000 V V 3 0704大聯國際醫療基金 94/6/10 1,000,000 V V 4 0504坦伯頓亞洲成長基金 94/6/10 200,000 V V 5 0148摩根富林明東歐 94/9/5 500,000 V V 6 0704大聯國際醫療基金 94/9/27 500,000 V V 7 0116JF東方小型企業基金 94/11/10 200,000 V V 8 0125JF印度基金 95/1/6 300,000 V V 0 0000 00/1/6 200,000 V V 10 1806瑞士銀行中歐基金 95/9/18 200,000 V V 11 0201富達歐洲基金 95/9/29 140,000 V V 12 0109JF東協基金 95/11/27 500,000 V V V 13 0224富達新興市場基金 95/12/6 200,000 V V 14 0231富達歐洲小型企業基金 95/12/19 500,000 V V V 15 0801景順東協基金 97/9/17 500,000 V V 16 2226鋒裕新興歐洲地中海美 97/9/17 500,000 V V 17 2701KBC全球替代性能源 97/9/17 500,000 V V 18 0541坦伯頓金磚四國基金 98/5/11 300,000 V V 19 5456日盛全球抗暖化基金 98/5/22 500,000 V V 20 0245富達歐洲高收益基金 98/5/25 500,000 V V 21 0504坦伯頓亞洲成長基金 98/8/4 500,000 V V 22 0722聯博全球債券基金AT 98/8/11 500,000 V V 23 0541坦伯頓金磚四國基金 98/9/10 500,000 V V 24 0507坦伯頓拉丁美洲基金 98/9/17 500,000 V V 25 0504坦伯頓亞洲成長基金 98/12/24 500,000 V V 合計 11,740,000 【附表六(紀元均為民國)】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單明細表 編號 保單內容 1 保單號碼 0000000000 2 保單日期 96年9月7日 3 保單內容 超有利投資連結型保險 4 保險費 30萬美元 5 被告偽造聲請人署押之位置 ⒈保險專用要保書第2頁下方之「被保險人及要保人」處之簽名。
⒉保險重要事項告知書下方之「要保人」處之簽名。
⒊要保人委託壽險業者辦理結匯授權書之「立授權書人」處之簽名。
【附表七(紀元均為民國)】
遠雄人壽保單明細表 編號 保單內容 1 保單號碼 000000000-0 2 保單日期 99年4月27日 3 保單內容 遠雄人壽真利HIGH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4 保險費 新臺幣100萬元 5 被告偽造聲請人署押之位置 ⒈保險要保書第1頁、第四項簽名欄位上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簽名。
⒉保險要保書第2頁、第十一項之「要保人及被告險人」之簽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