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000,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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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偉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3380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4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予。

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乘機性交罪 恐嚇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緩刑撤銷)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6日 108年2月、3月間某日 109年10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5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第2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402號 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20號 110年度訴字第95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7日 111年2月15日 111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402號 110年度侵上訴字第120號 110年度訴字第9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3月9日 111年3月28日 112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⑴附表編號1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93號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並於111年5月30日確定。
⑵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4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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