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106,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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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06號
聲明異議人 林麗芳


受 刑 人 許竣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字第426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有權聲明異議者,僅限於受刑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林麗芳係受刑人許竣評之母親,而受刑人為年滿40歲之成年人,且未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此有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則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自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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