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222,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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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凱胤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凱胤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凱胤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查受刑人施凱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案件共2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罪質相類,犯罪時間相隔係1個多月,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及責任非難程度,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施凱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23日 110年8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606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402、268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24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0月6日 111年8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242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9日 112年1月18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7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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