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252,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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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志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 年度執字第5383號、112 年度執聲字第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志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志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5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 年度聲字第118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法益侵害性質相同,犯罪情節相似,兼衡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前次定刑情形、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於期限內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附本院函稿、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1日 111年3月7日 111年2月2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48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84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01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082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430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720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7月21日 111年7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082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430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7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2日 111年9月21日 112年1月3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664號【編號1至3、5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74號【編號1至3、5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76號【編號1至3、5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20日、3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15日 111年7月24日、111年7月2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027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87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20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816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6日 111年1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20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8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23日 112年4月6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38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26號【編號1至3、5曾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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