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259,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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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穎男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5326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穎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穎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併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相同,所犯各罪時間、空間關聯性較低,所侵害之財產法益不同,所犯罪數反應被告之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22日 111年1月4日 111年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速偵字第502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速偵字第23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速偵字第326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190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282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2054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月28日 111年2月25日 111年9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190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282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20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22日 111年5月4日 112年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9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06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03號 ①編號1、2之罪,曾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014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
②編號1至4之罪,曾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9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確定。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2罪)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9日 110年12月18日 111年3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714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238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 第281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1521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2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 第281號 111年度中簡字 第15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6日 112年3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2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326號 ①編號4之2罪,曾經定 應執行拘役95日確定 。
②編號1至4之罪,曾經 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9 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 110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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