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312,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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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書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書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卓書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且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20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

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

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

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33頁),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占 竊盜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0日 110年3月25日 110年4月至6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04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392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335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30日 112年1月1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392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33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6月30日 112年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9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9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396號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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