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353,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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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辜進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罰執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辜進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辜進盈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1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中簡字第2580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

於11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318號判決判處罰金6,000元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辜進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5,000元 罰金新臺幣6,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6日 112年1月1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48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42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58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31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2月1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58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318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2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罰執字第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罰執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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