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459,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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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蕭慶鈴


受 刑 人 林庭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庭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蕭慶鈴因受刑人林庭右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

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代為執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住所地即戶籍地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12年1月3日下午2時許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拘提受刑人無著,且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憑;

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有具保人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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