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502,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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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坤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坤佑因竊盜等貳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至定應執行刑,乃別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等情狀綜合判斷,倘所酌定之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的方法或範圍(即法律的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的理念(即法律的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20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審酌附表所示之犯行,均為竊盜案件,乃同一時期,相同類型、罪質及犯罪模式之犯行,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又裁定非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係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專據案卷之訴訟資料予以裁定。

而現行刑事訴訟法尚無法院於定應執行刑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之特別規定,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93號、第218號、第64號等裁定所揭櫫之意旨,及審酌卷附所犯本件20罪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本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復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經徵詢受刑人之意見,及審酌受刑人未予沒有意見乙節,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附件:受刑人蔡坤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共14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21日至111年11月5日 111年10月13日 111年10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132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49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1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402、2403、2404號 112年度簡字第22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42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2年1月31日 112年3月7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402、2403、2404號 112年度簡字第220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42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3月2日 112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39號(編號1數罪應執行1年6月)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2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30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2日 111年9月29日及111年9月14日 111年10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8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75號 112年度簡字第432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672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3月9日 112年3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75號 112年度簡字第432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67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6日 112年4月14日 112年5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60號(編號5數罪應執行5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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