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507,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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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皇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皇銘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皇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賴皇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2、4至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曾發函給受刑人,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其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

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合併罰金刑所生之效果等一切具體情狀,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1月(5次)、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4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4日(2次) 109年11月15日(8次) 109年4月5、6日間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09年4月11日至4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491號等(聲請書誤載為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491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71號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442號等(聲請書誤載為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54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號 110年度審訴字 第1080號 110年度簡字 第1880號 判決 日期 110年3月18日 110年10月21日 111年6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號 110年度審訴字 第1080號 110年度簡字 第18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5日 110年11月30日 111年8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否 否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339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已執畢)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49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93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1萬元、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1萬元(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3日、109年11月15日(2次)《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1月15日(3次)》 109年11月12日、109年11月14日(2次)《聲請書誤載為109年11月14日(3次)》 109年11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150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04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5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77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70號 判決 日期 110年8月10日 112年1月12日 112年3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77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7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14日 112年2月22日 112年4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886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2萬元)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6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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