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524,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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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仁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6639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仁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仁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1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判意旨參照)。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裁判意旨,仍應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三、受刑人王仁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經本院111年度沙簡字第3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經本院112年度沙簡字第10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之加計後總和,即1年7月。

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然未見受刑人回覆,是依最高法院上開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綜合受刑人之意見及上情一併審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王仁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5日 110年10月23日 111年8月2日11時37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1年8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87、第10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87、第10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57號、第41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沙簡字第344號 111年度沙簡字第344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105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7月29日 111年7月29日 112年3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沙簡字第344號 111年度沙簡字第344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10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30日 111年8月30日 112年5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562號(編號1至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562號(編號1至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241號(編號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9日 111年5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9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9號 111年度沙簡字第624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3月25日 111年12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9號 111年度沙簡字第6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3月23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2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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